自律公约
根据中国城建指导委章程,指导委承担行业自律的责任。为此,特制定中国城建指导委会员自律公约,全体会员要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指导、监督;不从事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条
在新型城镇化投资建设中自觉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拒绝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和产品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事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决策、参股投资、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基金运作、企业上市以及其他投资活动,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按市场原则、效益原则、规避风险原则,民主科学决策,不搞“人情”项目;不损害投资者权益、融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会员单位都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管理规定,实行公司法中现代化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模式,防止过度投资和超限额投资担保,在规避可预见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各类投资活动,对国有资产和公司资产要建立保全措施。
第五条
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资项目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核准或备案;自觉遵守国家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认真完成环保、能源、技术等评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新设立的国有新平台托管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不搞层层转包,防止资金浪费和流失,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不出现质量低劣的工程。
第六条
各项经济活动都要杜绝行贿受贿和诈骗行为;严格按合同、协议办事,按约定提供产品、货物、资产和服务,按约定付款;无法定事由,不得拒付或拖欠货款、员工工资和其他服务费用,不得抵赖或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
第七条
如实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提供相关部门直阅内参信息资料、编制报表,不隐瞒实情,不讲假话,不编假数字,不造假账。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开展正当交往与合作,按规定收付费用,不搞回扣,不馈赠也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提供也不接受免费旅游和其他公款高消费活动等。
第九条
未经中国城建指导委或旗下专业委员会授权,会员不得以中国城建指导委名义开展国内外各种交往活动。对会员自行以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协会要追究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或其他不良后果,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中国城建指导委对会员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走访、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对违犯自律公约的会员,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阻,口头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在协会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解除其会员资格。
注:本自律公约的修改,需经中国城建指导委及理事会表决通过。